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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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3條,民間公證人的職前研習分為基礎訓練和實務訓練。其中,基礎訓練可以由法官學院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辦理。而實務訓練則由法官學院委託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進行。具體辦法和執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規章,例如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執行辦法和指引。
- 公證人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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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