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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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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而參加職前研習者,於職前研習期間為學習公證人
  2. 2.免經職前研習者,得聲請參加職前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4條的規定,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並參加職前研習的人,可以在職前研習期間學習成為公證人。而不需要經過職前研習的人,可以申請參加職前研習。這表示在遴選民間公證人時,經過職前研習是一個必要的程序,但也有例外情況。根據可靠的資料來源,我無法提供更多有關該法例的具體範例。

  • 任免名詞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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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14 條規定:「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而參加職前研習者,於職前研習期間為學習公證人。免經職前研習者,得聲請參加職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