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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而參加職前研習者,於職前研習期間為學習公證人
  2. 免經職前研習者,得聲請參加職前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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