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4條的規定,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並參加職前研習的人,可以在職前研習期間學習成為公證人。而不需要經過職前研習的人,可以申請參加職前研習。這表示在遴選民間公證人時,經過職前研習是一個必要的程序,但也有例外情況。根據可靠的資料來源,我無法提供更多有關該法例的具體範例。
- 任免名詞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