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15

快速跳轉
  1. 1.職前研習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基礎訓練為四十小時,實務訓練期間如下: 一、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資格或候補公證人者,四個月。 二、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五款資格者,二個月。 三、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者,一個月。曾兼任法院公證人者,得縮減為一星期。
  2. 2.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其基礎訓練期間為二十四小時,實務訓練期間為一個月。
  3. 3.實務訓練期間,學習公證人不得以公證人名義於公證文書上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5條的規定,職前研習期間的基礎訓練時間為四十小時。而實務訓練期間則根據不同資格有不同的規定: 1. 具有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資格或候補公證人者,實務訓練期間為四個月。 2. 具有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或第五款資格者,實務訓練期間為二個月。 3. 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者,實務訓練期間為一個月。如果曾兼任法院公證人者,則可縮減為一星期。 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符合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的公證人,其基礎訓練期間縮短為二十四小時,實務訓練期間則為四十小時。 在實務訓練期間,學習公證人不得以公證人名義在公證文書上簽名。 以上是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5條的解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15 條規定:「職前研習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基礎訓練為四十小時,實務訓練期間如下: 一、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