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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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通知參加職前研習者因服兵役、在學、懷胎、分娩、重病、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無法即時參加職前研習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核准延期研習,其期間最長為二年。
- 2.聲請延期者應自行於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司法院聲請補訓;逾期未聲請者,視同放棄,並註銷其遴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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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6條,當民間公證人受到服兵役、在學、懷胎、分娩、重病、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等情況影響而無法即時參加職前研習時,可以向司法院申請延期研習。該延期研習的最長期限為兩年。請注意,如果延期申請者在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沒有向司法院提出補訓的申請,將會被視為放棄,並且被註銷其遴任資格。 參考資料: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6條,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02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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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