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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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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通知參加職前研習者因服兵役、在學、懷胎、分娩、重病、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無法即時參加職前研習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
核
准延期研習,其期間最長為二年。
聲請延期者應自行於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司法院聲請補訓;逾期未聲請者,視同放棄,並
註銷
其遴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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