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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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17 條涵蓋了民間公證人研習成績不及格的情形及相應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以下情形會被視為研習成績不及格:一、無故未按通知期別參加研習;二、基礎訓練期間請假時數超過基礎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三、未按規定提交實務訓練書類習作;四、在研習期滿前離訓或退訓;五、基礎訓練考試成績不及格。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因第五款情形而視為研習成績不及格的學習公證人,可以在基礎訓練成績通知送達後的六個月內向司法院聲請重行參加職前研習,逾期未聲請者將被視同放棄。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聲請重行參加職前研習的次數僅限一次,且學習公證人需自費負擔基礎訓練所需的費用。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存在第一款至第四款的情形,將被註銷其遴任資格;如果有第五款情形而逾期未申請重行參加職前研習,或者重行參加職前研習的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也會被視為研習成績不及格。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民間公證人的研習成績符合相關要求,以提高其專業能力和品質。根據這些條文,如果學習公證人未能達到相應的標準,他們可能會喪失或被註銷遴任資格。
相關函釋 7 則
- 公證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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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