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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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辦理實務訓練之機構應即陳報法官學院,法官學院認必要時,得施以退訓之處分: 一、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 二、不服從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情節重大。 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或有不足勝任公證人之具體事實。 四、其他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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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8條規定了學習公證人的辦法。根據該條款,如果學習公證人在實務訓練期間有以下情況之一,訓練機構應該立即向法官學院報告,法官學院在必要時可以作出退訓的處分:1)實務訓練期間請假的時數超過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者沒有正當的理由曠課;2)不服從指導公證人的指導,且情節重大;3)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或不足勝任公證人的品德、操守問題,且有具體的事實;4)其他重大事由。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官學院網站,《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x?expno=19144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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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