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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學院應擬訂每期職前研習計畫,並得視聲請參加研習者之實際需要,徵求地區公證人公會、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律師全聯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訂定課程內容及時數,陳報司法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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