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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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9條,法官學院應該制定每期的職前研習計畫,並根據參加研習者的實際需求,徵求地區公證人公會、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律師全聯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的意見,訂定研習課程的內容和時數。經核定後,研習計畫將由司法院實施。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作為參考。根據最新的資料,法官學院在制訂職前研習計畫時,可能會召集地區公證人公會、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律師全聯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的代表,就研習課程的內容和時數進行討論和意見交流。他們可以提出各自的專業觀點和建議,以確保研習計畫能夠符合公證人和律師的需求。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公證人在職前研習中能獲得適當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提高其執行公證工作的能力。
- 公證人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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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