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 1.學習公證人於研習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專心學習,虛心接受指導公證人之指導;如有違反,依該規定處理。
- 2.前項訓練規定,由法官學院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1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項: 1. 學習公證人於研習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專心學習,虛心接受指導公證人之指導;如有違反,依該規定處理。 這項規定要求學習公證人在研習期間遵守訓練規定,專注於學習並虛心接受公證人的指導。如果違反了這項規定,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 前項訓練規定,由法官學院訂定之。 這項規定明確指出前述的訓練規定由法官學院制定。這意味著法官學院有權制定相關的訓練規定,以便指導學習公證人在研習期間的行為和學習活動。 範例:假設在研習期間,一位學習公證人違反了訓練規定,例如對指導公證人不尊重或不專心學習,根據這項規定,法官學院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例如警告、停止訓練,或可能甚至被取消學習資格。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