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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習公證人於研習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專心學習,虛心接受指導公證人之指導;如有違反,依該規定處理。
  2. 前項訓練規定,由法官學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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