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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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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訓練指導
公證人
之資格如下: 一、連續執行
公證
職務二年以上而未曾退職或受
停職
、
免職
、
撤職
或除名處分。 二、其通曉外文能力,經
核定
為英文第二級以上。 三、得辦理公證及
認證
事務。
每位指導公證人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公證人不得逾五人。
法院公證人任指導公證人期間,得報支加班費。但每天不得超過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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