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務訓練指導公證人之資格如下: 一、連續執行公證職務二年以上而未曾退職或受停職免職撤職或除名處分。 二、其通曉外文能力,經核定為英文第二級以上。 三、得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
  2. 每位指導公證人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公證人不得逾五人。
  3. 法院公證人任指導公證人期間,得報支加班費。但每天不得超過四小時。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