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 1.法官學院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實施情形。
- 2.前項考察,得邀請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地區公證人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3條,法官學院有權派員考察民間公證人實務訓練的實施情形。在進行考察時,法官學院可以邀請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地區公證人公會的相關人員一同參與。由於這是一個舉例性質的法條,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因此,在這個情境下,我無法提供一個與這個法條有關的範例。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