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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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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學院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實施情形。
  2. 2.前項考察,得邀請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地區公證人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3條,法官學院有權派員考察民間公證人實務訓練的實施情形。在進行考察時,法官學院可以邀請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地區公證人公會的相關人員一同參與。由於這是一個舉例性質的法條,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因此,在這個情境下,我無法提供一個與這個法條有關的範例。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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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23 條規定:「法官學院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實施情形。前項考察,得邀請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地區公證人公會有關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