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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習公證人完成實務訓練時,應繳交公證書認證書習作各二十件。但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應繳交認證書習作十件。
  2. 指導公證人應依實習期間表現及習作,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陳報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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