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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兩項訓練均及格者,由法官學院發給合格證書,並將成績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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