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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任免委員會決定予以免職之處分確定後,司法院應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免職人、其所屬法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並按月造冊送登司法院公報;所屬法院應追繳受免職人之公證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
  2. 所屬法院應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並副知受免職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執行追繳公證人遴任證書無效果者,應層報司法院註銷並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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