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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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的法條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31條" 的內容,我們可以進行逐條解釋。 1. 任免委員會決定予以免職之處分確定後,司法院應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免職人、其所屬法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並按月造冊送登司法院公報;所屬法院應追繳受免職人之公證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 根據此項條文,當任免委員會決定對公證人進行免職處分後,司法院應通知相關機構包括高等法院、所屬法院以及地區公證人公會。此外,司法院也應每月將相關資訊列入司法院公報中。受免職處分的公證人所屬的法院應追繳其公證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 2. 所屬法院應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並副知受免職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執行追繳公證人遴任證書無效果者,應層報司法院註銷並刊登公報。 根據此項條文,所屬法院應報告執行結果給司法院備查,並通知受免職處分的公證人所屬的地區公證人公會。如果執行追繳公證人遴任證書的行動沒有效果,法院應上報司法院註銷該證書並刊登公報。 參考資料: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最新版) - 司法院公報 (最新版)
- 任免名詞
- 免職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追繳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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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