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32-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32-1條規定了公證人在退職前需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第1項,公證人應於屆滿七十歲退職前二個月,填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這表示公證人在退職前兩個月必須填寫相關表格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法院報告並請求司法院進行核准。 根據第2項,如果公證人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辦理,所屬法院應載明離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並向司法院層報核定。這意味著如果公證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所屬法院將必須說明離職的原因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然後向司法院層報核定。 根據第3項,第2項及第3項的規定將適用於公證人的退職時。這表示公證人退休時,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將適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證人在退休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並向相應的法院和司法院提交相關文件以獲得核定。
- 公證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