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應於屆滿七十歲退職前二個月,填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
  2. 公證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所屬法院載明離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並層報司法院核定。
  3.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公證人退職時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