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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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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免職停職撤職、停止職務、退職或辭職而解除其職務者,除命令有指定停止執行職務日期外,應自命令送達翌日起,停止執行職務;已受理尚未終結之事件,應按事件進行程度,退還已收取之費用,經請求人同意者,得將事件轉介予同轄區內其他公證人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所提及的《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33條,當一位公證人因免職、停職、撤職、停止職務、退職或辭職而失去職務時,除非有命令指定停止執行職務的日期,否則該公證人應自命令送達的翌日起停止執行職務。對於已受理但尚未終結的事件,公證人應根據事件的進度,退還已收取的費用。如果請求人同意,公證人也可以將該事件轉介給同一區域內其他公證人處理。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相關法規,公證人被解除職務後應立即停止執行職務,除非命令有指定的停止執行日期。此外,若公證人已接受某些案件但尚未完成,則要根據案件的進度退還已收取的費用。在徵得請求人同意的情況下,公證人可以將未完成的案件轉介給同一區域內的其他公證人處理。

  • 公證人名詞
  • 免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撤職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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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33 條規定:「公證人因免職、停職、撤職、停止職務、退職或辭職而解除其職務者,除命令有指定停止執行職務日期外,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