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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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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應自前條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編造保管之文書、章戳及其他物件清冊,報請所屬法院備查,除停職或停止職務者外,職章鋼印應一併截角繳銷。
  2. 2.公證人死亡或因故無法編造前項清冊及陳報者,由其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34條的規定,公證人應在前一條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的十日內,編製保管的文件、章戳、以及其他物件的清單,並報請所屬法院備查。除非公證人被停職或停止職務,他們應當同時截角繳銷職章和鋼印。 如果因為公證人死亡或其他原因無法編製前項清單並提交報告,則由其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代為執行此項工作。 參考資料:《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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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34 條規定:「公證人應自前條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編造保管之文書、章戳及其他物件清冊,報請所屬法院備查,除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