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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所屬法院發現公證人或其繼承人、助理人、其他使用人編造之清冊或繳銷之章印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陳報之人查詢,被查詢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由所屬法院院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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