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定期日到場申辯者,不影響懲戒程序之進行,懲戒委員會得依調查結果,逕為議決。
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9條,被付懲戒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未在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或者在指定期日不到場申辯,這不會影響懲戒程序的進行,懲戒委員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直接做出議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