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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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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定期日到場申辯者,不影響懲戒程序之進行,懲戒委員會得依調查結果,逕為議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9條,被付懲戒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未在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或者在指定期日不到場申辯,這不會影響懲戒程序的進行,懲戒委員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直接做出議決。

  • 懲戒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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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9 條規定:「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定期日到場申辯者,不影響懲戒程序之進行,懲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