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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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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對於各方輿論、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得列入業務檢查範疇,並應特別重視風紀之查察,發現違反風紀具體事證者,應儘速辦;有工作績效特優或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10條的規定,監督機關對於各方輿論、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可以列入業務檢查範疇。同時,監督機關應該特別重視風紀的查察,一旦發現有違反風紀的具體事證,應該立即著手核辦。如果某個民間公證人有特別優異的工作表現,或符合本法第53條、第54條或第144條第1項的相關情況,監督機關應該分別簽署事實報告,並進一步報請給予獎勵或懲處。 相關參考資料: -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之法律文件,《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規定了民間公證人的職權範圍以及監督機關的職責。根據該法規的第10條,監督機關對於輿論、陳訴或建議事項有權進行業務檢查,並特別重視風紀查察。條文中提到,一旦發現違反風紀的具體事證,應立即核辦,對優異工作績效或符合特定情節的公證人應報請給予獎懲。

  • 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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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10 條規定:「監督機關對於各方輿論、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得列入業務檢查範疇,並應特別重視風紀之查察,發現違反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