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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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對於各方輿論、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得列入業務檢查範疇,並應特別重視風紀之查察,發現違反風紀具體事證者,應儘速核辦;有工作績效特優或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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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10條的規定,監督機關對於各方輿論、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可以列入業務檢查範疇。同時,監督機關應該特別重視風紀的查察,一旦發現有違反風紀的具體事證,應該立即著手核辦。如果某個民間公證人有特別優異的工作表現,或符合本法第53條、第54條或第144條第1項的相關情況,監督機關應該分別簽署事實報告,並進一步報請給予獎勵或懲處。 相關參考資料: -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之法律文件,《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規定了民間公證人的職權範圍以及監督機關的職責。根據該法規的第10條,監督機關對於輿論、陳訴或建議事項有權進行業務檢查,並特別重視風紀查察。條文中提到,一旦發現違反風紀的具體事證,應立即核辦,對優異工作績效或符合特定情節的公證人應報請給予獎懲。
- 核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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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