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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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依本法對公證人或公會所發命令或警告處分,自文到之日起生效;其餘處分,自文到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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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11條規定監督機關對公證人或公會所發出的命令或警告處分,自文件送達之日起生效。其他處分則自文件送達的翌日起生效。 根據此條規定,監督機關對公證人或公會的命令或警告處分,即使沒有通知到當事人,只要文件送達即生效。而其他處分則需等到文件送達的翌日才生效。 參考資料: 1.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53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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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