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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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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監督機關得依法懲處或移付懲戒。 一、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職務。 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以公證人名義為保證人。 四、違背法令、公證人規範或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名義酬金。 五、為開業、遷移或公證業務範圍以外之廣告。 六、受讓請求人間之權利。 七、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八、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或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12條,公證人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監督機關可根據法律對其進行懲處或移交給懲戒: 一、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職務:指公證人同意他人以公證人的身份執行公證工作。 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指公證人使用不正當的方式吸引客戶進行公證業務。 三、以公證人名義為保證人:指公證人以自身的名義擔任他人的保證人。 四、違背法令、公證人規範或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名義酬金:指公證人違反法律、公證人規範或公會章程,要求或收受超出法定範圍的酬金。 五、為開業、遷移或公證業務範圍以外之廣告:指公證人進行與開業、遷移或公證業務範圍無關的廣告宣傳。 六、受讓請求人間之權利:指公證人將請求人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七、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指公證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發佈招搖或恐嚇的公告。 八、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或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指公證人無故進出不正當的場所,或進行不正當的往還酬應。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法律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4 2. 公證人監督委員會網站,https://www.notary.org.tw/

  • 公證人名詞
  • 懲處名詞
  • 懲戒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期約名詞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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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12 條規定:「公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監督機關得依法懲處或移付懲戒。 一、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職務。 二、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