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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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監督機關得依法懲處或移付懲戒。 一、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職務。 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以公證人名義為保證人。 四、違背法令、公證人規範或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名義酬金。 五、為開業、遷移或公證業務範圍以外之廣告。 六、受讓請求人間之權利。 七、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八、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或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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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12條,公證人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監督機關可根據法律對其進行懲處或移交給懲戒: 一、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職務:指公證人同意他人以公證人的身份執行公證工作。 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指公證人使用不正當的方式吸引客戶進行公證業務。 三、以公證人名義為保證人:指公證人以自身的名義擔任他人的保證人。 四、違背法令、公證人規範或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名義酬金:指公證人違反法律、公證人規範或公會章程,要求或收受超出法定範圍的酬金。 五、為開業、遷移或公證業務範圍以外之廣告:指公證人進行與開業、遷移或公證業務範圍無關的廣告宣傳。 六、受讓請求人間之權利:指公證人將請求人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七、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指公證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發佈招搖或恐嚇的公告。 八、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或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指公證人無故進出不正當的場所,或進行不正當的往還酬應。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法律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4 2. 公證人監督委員會網站,https://www.notary.org.tw/
- 公證人名詞
- 懲處名詞
- 懲戒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期約名詞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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