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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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2條的釋義: 1. 地區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被稱為公會,地區公會是指地區性的公證人組織,全聯會是指全國性的公證人組織。 2. 監督民間公證人及公會的各級主管機關被稱為監督機關。監督機關的職責是監督公證人及公會的運作。 3. 本法所指的公證人是指民間公證人,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的定義,民間公證人是指經過相關審核程序,取得公證人資格的人士。 參考資料: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 公證人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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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