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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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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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1條是根據公證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制定的。公證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了民間公證人應當由行政院設立監察單位,對民間公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根據這一條規定,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1條被制定出來,目的是為了實現對民間公證人的有效監督。具體的內容和範例需要參考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的內容。
相關函釋 1 則
- 公證法法規
-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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