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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間之公證人之監督由司法院行之。
  2. 前項監督,得由所屬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之。
  3. 前二項之監督,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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