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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民間之公證人停職時準用之。
  2. 兼任人依前項規定執行職務時,以停職人之事務所為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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