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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一字第 024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認證費用之徵收標準

全文內容

一 財政部規定,國外來臺旅客攜帶黃金入境,於離境時不攜出者,應提出委託在華親友保管並由雙方共同請求法院公 (認) 證之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公認證費用之徵收,據聞各地方法院公證人之見解不一。

二 查上開公認證,係請求人聲請就委託保管黃金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或就證明委託保管黃金之私證書為認證,其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標的或關於私權之事實之價額,既非不能算定,自應分別依公證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徵收公證費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院台廳一字第 024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3 月 26 日發布,要旨:認證費用之徵收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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