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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一字第 02496 號
要旨
認證費用之徵收標準
全文內容
一 財政部規定,國外來臺旅客攜帶黃金入境,於離境時不攜出者,應提出委託在華親友保管並由雙方共同請求法院公 (認) 證之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公認證費用之徵收,據聞各地方法院公證人之見解不一。
二 查上開公認證,係請求人聲請就委託保管黃金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或就證明委託保管黃金之私證書為認證,其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標的或關於私權之事實之價額,既非不能算定,自應分別依公證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徵收公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