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12

快速跳轉

案卷整理後,應按文卷內容撰擬卷名,書寫卷面,繕製目錄,登記檔號案號於索引簿,並將填妥之公文經辦登記卡第三聯退還歸檔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案卷整理完畢後,應按照文卷內容撰寫卷名,填寫卷面,製作目錄,並在索引簿上登記檔號和案號,最後將填妥的公文辦理登記卡第三聯退還歸檔單位。這意味著整理案卷後,需要編寫卷名、製作卷面和目錄,並在索引簿上登記相關資訊。最後,填好的公文辦理登記卡的第三聯應退還歸檔單位。範例與參考資料暫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案卷整理後,應按文卷內容撰擬卷名,書寫卷面,繕製目錄,登記檔號案號於索引簿,並將填妥之公文經辦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