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案卷整理後,應按文卷內容撰擬卷名,書寫卷面,繕製目錄,登記檔號案號於索引簿,並將填妥之公文經辦登記卡第三聯退還歸檔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案卷整理完畢後,應按照文卷內容撰寫卷名,填寫卷面,製作目錄,並在索引簿上登記檔號和案號,最後將填妥的公文辦理登記卡第三聯退還歸檔單位。這意味著整理案卷後,需要編寫卷名、製作卷面和目錄,並在索引簿上登記相關資訊。最後,填好的公文辦理登記卡的第三聯應退還歸檔單位。範例與參考資料暫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