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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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依年編定檔號、案號,應登記於卷宗目錄表,並詳為核對無誤後,加貼封簽蓋用檔案室「封」字印章後,放入卷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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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案卷應依年編定檔號、案號,在登記於卷宗目錄表後,應詳細核對無誤。接著,應加貼封簽蓋用檔案室「封」字印章後,將案卷放入卷櫃中。 這條法規主要是要求在處理案卷時,按年度和案號的方式進行編目和登記。而且,在將案卷放入卷櫃之前,必須仔細核對相關資料的正確性。最後,必須將封簽放置在案卷上,並使用檔案室的專用印章加蓋,以確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舉例來說,當檔案室收到一份案卷時,會依照該條法規的要求,將案卷編號並登記在卷宗目錄表上,同時核對案卷資料是否正確無誤。接著,檔案室工作人員會將封簽貼在案卷上,並使用檔案室的封字印章加蓋。最後,案卷會被放入相應的卷櫃中,以便後續的管理和使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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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