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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檔案室編訂卷宗,應於卷面標明年號、檔號及案卷,檔號之編製按門、類、綱、目以次用數字代之,其前二位數字為門、第三位為類,小數後為綱,括號內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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