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檔案室編訂卷宗,應於卷面標明年號、檔號及案卷,檔號之編製按門、類、綱、目以次用數字代之,其前二位數字為門、第三位為類,小數後為綱,括號內為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檔案室在編訂卷宗時,應在卷面上明確標示年號、檔號及案卷。檔號的編製則按照門、類、綱、目的順序使用數字進行代表,其前兩位數字代表門、第三位數字代表類,小數點後的數字則代表綱,而括號內的數字代表目。 舉個例子,如果案卷所屬的門是民事,類是經濟爭議,綱是金融機構的合約爭議,目是保險合同的違約責任,則該案卷的檔號可能是012.02(04)。其中,01代表民事門,2代表經濟爭議類,04代表金融機構的合約爭議綱,括號內的數字則代表保險合同的違約責任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