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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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人員對所保管之檔案,應妥善管理,隨時檢查,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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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檔案管理人員對所保管的檔案應進行妥善的管理,隨時檢查以確保安全。這表示檔案管理人員有責任確保檔案的保存和保存的安全性,並且需要經常進行檢查以確保這些檔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參考資料: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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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