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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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單位調用案卷,應用調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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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本院各單位在調用案卷時,應填寫調卷單。根據該條規定,單位應在申請調用案卷時填寫相應的表格並提交。在這種情況下,辦公室负责管理案卷,並記錄誰調用了哪些案卷以及調卷的目的。此舉旨在確保案卷的安全性和準確性。-最高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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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