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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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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卷人員對調卷單所列之年號,收發文字號、檔號、案號等欄,均應填註明白,簽名蓋章,並留存根備查。
非
承辦單位調卷應經原承辦單位主管同意。歸還時,應將原調卷單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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