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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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用檔案應按期送還,逾期檔案室得酌情催還,其仍須留用參考者,應以書面知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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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調用檔案應按期送還,如果超過期限,檔案室有權酌情催還。如果有人仍需要參考該檔案,則需以書面形式向檔案室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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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