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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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如有損失,應查明責任,報請議處。原承辦單位應依據各種簿冊紀錄及有關人員之記憶、補敘原案之大概內容,並向原案之來文受文機關查抄其全部內容,成立補抄檔案,經秘書長核准後,再行入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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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如果檔案有損失,應該查明責任並報請議處。原承辦單位應該根據各種簿冊紀錄、有關人員的記憶以及補敘原案的大概內容,向原案的來文受文機關查抄其全部內容,並成立補抄檔案。這些補抄檔案在秘書長核准後,才能進行入檔。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無法得知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來源,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100%相關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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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