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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檔案如有損失,應查明責任,報請議處。原承辦單位應依據各種簿冊紀錄及有關人員之記憶、補敘原案之大概內容,並向原案之來文受文機關查抄其全部內容,成立補抄檔案,經秘書長准後,再行入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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