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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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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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 3 條」的規定,調解委員在每次調解期日到場時,每次會被支付新臺幣五百元的日費。如果同一天在同一個法院出現超過兩次,則只會被計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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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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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