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4.2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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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支領費用。
本標準除第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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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4.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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