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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4.2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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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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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2. 調解委員如因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3. 調解委員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4. 交通費應本誠信原則覈實報支,除前項情形外,其餘依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申領,均得免檢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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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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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其他民事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七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2.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3.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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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由承辦書記官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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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支領費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4.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