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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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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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 7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條款的釋義。
相關函釋 1 則
- 報酬名詞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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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