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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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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由承辦書記官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 7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條款的釋義。

相關函釋 1

  • 報酬名詞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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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 7 條規定:「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