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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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6條》,調解委員請求報酬的數額根據調解事件的性質而定。如果是原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每人每件的報酬限制為新臺幣一千元。對於其他民事調解事件,每人每件的報酬限制則是新臺幣七百元。然而,承辦法官可以根據事件的繁簡程度,在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的範圍內增減報酬的金額。 根據這項法條的第2款,報酬的支給並不受調解是否成立的限制。 根據第3款,如果報酬的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需先經法院院長核可。 例如,如果一位調解委員承辦了一宗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民事調解事件,且該調解委員根據事件的繁簡程度判斷,認為他所應獲得的報酬應該是新臺幣六千元,則該報酬金額在核可之前需經法院院長的批准。
相關函釋 2 則
- 報酬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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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