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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其他民事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七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2.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3.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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