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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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支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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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8條,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需要先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才能按照第4條和第5條的規定來領取費用。 其中,第4條規定了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的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以及報酬的付給準則;第5條規定了調解委員因公出差所需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根據這些條款,調解委員參加提到的活動,可以獲得相應的費用報酬。 以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來說,假設某調解委員受邀參加法院舉辦的調解業務講習會,並獲得司法院的表揚。在此情況下,該調解委員必須先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然後根據第4條和第5條的規定,可以領取相應的日費、旅費、報酬作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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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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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