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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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的員工或居住人,以及公寓大廈的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的送達人可以將行政訴訟文書交給送達處所內的接收郵件人員。 根據上開規定,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法律上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然而,如果接收郵件人員是他造當事人,則不適用前兩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7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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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