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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行政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
  2. 前項規定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3. 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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