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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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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其他各單位認為有發布新聞或上網之必要者,由新聞發言人或秘書處發布之。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第 5 條,如果監察院其他各單位認為有發布新聞或上網的必要性,則由新聞發言人或秘書處進行發布。根據這條法條,其他單位需要將新聞或相關資訊發布給公眾時,必須通過監察院的新聞發言人或秘書處來進行。然而,此法條並未具體詳細規定何謂「其他單位」以及「有發布新聞或上網之必要性」,因此具體細則可能需要參考監察院內部的相關規定或指引。 參考資料:《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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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第 5 條規定:「本院其他各單位認為有發布新聞或上網之必要者,由新聞發言人或秘書處發布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