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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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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如具有特殊性或國際宣傳價值者,得送請行政院新聞局配合發布。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第6條,如果監察院的新聞具有特殊性或國際宣傳價值,監察院可以送請行政院新聞局配合發布。该條款的目的是協助監察院在發布特殊或具有國際宣傳價值的新聞時,得到行政院新聞局的支持和協助。這樣可以確保監察院的新聞能夠更廣泛地被傳播和宣傳。需要注意的是,具體有哪些新聞屬於具有特殊性或國際宣傳價值,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例如,監察院發現了一起重大貪污案件,或者是因為某種特殊原因,監察院的調查引起了國際關注,這些都可能是具有特殊性或國際宣傳價值的新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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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第 6 條規定:「本院新聞如具有特殊性或國際宣傳價值者,得送請行政院新聞局配合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