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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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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本院新聞之記者,應由其服務機構致函本院秘書處申請發給記者證。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第7條的規定,採訪本院新聞的記者應該向他們所在的媒體機構提出申請,並由該機構致函監察院秘書處以獲得記者證。這意味著只有經過核准並持有記者證的人才能夠進行監察院的新聞採訪活動。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報社的記者想要前往監察院進行新聞採訪,他必須先向該報社提出申請。一旦經過審核通過,報社將會致函監察院秘書處並提出申請發送記者證給該記者。只有持有有效記者證的記者,才能夠獲得進入監察院進行新聞採訪的許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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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第 7 條規定:「採訪本院新聞之記者,應由其服務機構致函本院秘書處申請發給記者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