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1條的規定,法院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依職權撤銷裁定: 一、違反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事。 二、違反第19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19條第二項的揭露規定,可能影響查證人的客觀性或公正性。 四、因第19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的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查證人的客觀性或公正性。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1條第2項,當事人或第三人可以在得知裁定後七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裁定。然而,這個裁定不能聲明不服。 如果法院駁回第2項聲請的裁定,則可以提起抗告。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109年12月28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0)
智慧財產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處理。
立法理由一、為顧及支付命令簡便立法意旨,智慧財產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及處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因智慧財產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處理。
智慧財產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理。
立法理由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九條第五項裁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 一、發生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事。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揭露規定,而有影響查證人之客觀性或公正性之虞。 四、因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利害關係,而有影響查證人之客觀性或公正性之虞。 前項情形,當事人或第三人得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第十九條第五項之裁定。 前二項撤銷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駁回第二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一、為顧及支付命令簡便立法意旨,智慧財產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及處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因智慧財產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處理。
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九條第五項裁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 一、發生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事。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揭露規定,而有影響查證人之客觀性或公正性之虞。 四、因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利害關係,而有影響查證人之客觀性或公正性之虞。 前項情形,當事人或第三人得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第十九條第五項之裁定。 前二項撤銷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駁回第二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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