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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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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與當事人或第三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查證人
  2. 2.查證人應於收受前條第五項裁定後五日內,以書面揭露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由法院送達於當事人或第三人: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或本於其專業學識經驗曾參與專利權侵害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案例。 二、最近三年內是否與當事人、參加人輔佐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受查證第三人有學術上或業務上之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最近三年內是否收受當事人、參加人、輔佐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受查證第三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關於該事件,是否有收受其他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3. 3.查證人之拒卻,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至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0條規定了關於查證人(expert witness)的一些規定: 1. 根據第20條第1項,如果查證人與當事人或第三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32條各款所規定的情形之一,則不能作為查證人。 2. 根據第20條第2項,查證人應於前條第5項裁定(指法院核定查證人之擔任)後五日內,以書面方式揭露以下事項並送達法院,由法院再送達給當事人或第三人: - 學經歷、專業領域或曾參與專利權侵害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案例; - 是否在最近三年內與當事人、參加人、輔佐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受查證的第三人有學術上或業務上的分工或合作關係; - 是否在最近三年內收取了與當事人、參加人、輔佐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受查證的第三人有關的金錢報酬或資助,以及相關金錢報酬或資助的金額或價值; - 是否在該案件中收取了其他金錢報酬或資助,以及相關金錢報酬或資助的金額或價值。 3. 根據第20條第3項,如果查證人拒絕履行職務,這時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31條至第333條的規定,即對於拒絕作證的處理方式。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查證人的專業背景和利益衝突的透明度,以維護審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參考資料: - 第20條(智慧財產法規資訊網)

立法沿革 2

(0960109 制定)

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二審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

立法理由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裁判,除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上訴者外,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1120112 全文修正)

與當事人或第三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查證人。   查證人應於收受前條第五項裁定後五日內,以書面揭露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由法院送達於當事人或第三人: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或本於其專業學識經驗曾參與專利權侵害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案例。   二、最近三年內是否與當事人、參加人、輔佐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受查證第三人有學術上或業務上之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最近三年內是否收受當事人、參加人、輔佐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受查證第三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關於該事件,是否有收受其他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查證人之拒卻,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至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

(0960109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裁判,除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上訴者外,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1120112 全文修正)

與當事人或第三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查證人。   查證人應於收受前條第五項裁定後五日內,以書面揭露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由法院送達於當事人或第三人: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或本於其專業學識經驗曾參與專利權侵害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案例。   二、最近三年內是否與當事人、參加人、輔佐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受查證第三人有學術上或業務上之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最近三年內是否收受當事人、參加人、輔佐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受查證第三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關於該事件,是否有收受其他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查證人之拒卻,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至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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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0 條規定:「與當事人或第三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查證人。查證人應於收受前條第五項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