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條的內容: 1.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指智慧財產法院之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 這項規定解釋了「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庭」以及「商業法庭」的定義。根據這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是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是指智慧財產法院內的智慧財產法庭和商業法庭。 範例:根據該法的第一款規定,一個智慧財產案件被提交到智慧財產法庭審理。 2.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案件,指下列各款案件: 一、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二、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三、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根據這項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包括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的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的案件。 範例:根據該法的第二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可以審理智慧財產民事案件、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和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當事人、代表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 第一項之審理及前項之文書傳送作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得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 二、因智慧財產法院未於全國普設,為顧及處於遠隔處所之當事人、代表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之便利,第一項明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視訊審理。 三、當事人為訴訟之主體,其訴訟進行之方式,自宜參酌當事人之意見,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院為遠距視訊審理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四、第三項規定法院為遠距視訊審理時,其期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應到之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俾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知悉到場。 五、第四項明定進行遠距視訊審理時,筆錄及其他文書須受訊問人簽名時,其傳送之方式。 六、第五項規定遠距視訊之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授權司法院定之。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指智慧財產法院之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案件,指下列各款案件: 一、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二、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三、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一、本條規定得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 二、因智慧財產法院未於全國普設,為顧及處於遠隔處所之當事人、代表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之便利,第一項明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視訊審理。 三、當事人為訴訟之主體,其訴訟進行之方式,自宜參酌當事人之意見,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院為遠距視訊審理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四、第三項規定法院為遠距視訊審理時,其期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應到之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俾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知悉到場。 五、第四項明定進行遠距視訊審理時,筆錄及其他文書須受訊問人簽名時,其傳送之方式。 六、第五項規定遠距視訊之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授權司法院定之。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指智慧財產法院之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案件,指下列各款案件: 一、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二、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三、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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