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應依照該法的規定進行,對於該法尚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則應依照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進行審理。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產案件包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事件。例如,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上訴17號案件為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涉及專利權的侵害。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款,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法官可以參與相關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的審判,而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例如,參考資料中的聲請陳國成法官迴避的情況可能涉及智慧財產行政訴訟與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之相牽涉。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之定義。刑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所稱之工商秘密亦包括在內。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之定義。刑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所稱之工商秘密亦包括在內。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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