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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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
- 2.特約通譯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傳譯者,法院仍應支給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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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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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