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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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約通譯到場傳譯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及船舶為原則。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高鐵、飛機如有等位者,以經濟艙或相當等位為支給標準。
- 2.特約通譯因時間急迫、夜間到場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
- 3.特約通譯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旅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 4.特約通譯在途及滯留一日以上期間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基準,依實支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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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2條規定了特約通譯到場傳譯所需的交通費用支付方式和標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特約通譯到場傳譯所需的交通費用一般是根據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的費用來支付的。如果在市內的話,一般是搭乘公共汽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如果是長途的話,一般是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或船舶。如果因為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急迫的情況下,則可以搭乘飛機,但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高鐵和飛機的話,如果有等位的情況,一般是以經濟艙或相當等位作為支給標準。 此外,如果特約通譯因為時間急迫、夜間到場或行動不便,需要在市內搭乘計程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支數計算交通費用,但需要提供計程車的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特約通譯如果駕駛自己的汽機車的話,可以根據公民營客運汽車相同路段的票價來報支旅費。 最後,特約通譯在途中或滯留一日以上的情況下的住宿費用和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簡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與之基準,需要根據實際支數計算。 參考資料: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通譯名詞
- 惟名詞
- 核名詞
- 按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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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