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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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2條,法院在無法提供現職通譯或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足以應付需求的情況下,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確保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的人的訴訟權益得以維護。 參考資料: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608&CtUnit=70&BaseDSD=7&mp=2&nowPage=1
- 通譯名詞
- 訴訟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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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