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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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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無現職通譯、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維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2條,法院在無法提供現職通譯或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足以應付需求的情況下,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確保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的人的訴訟權益得以維護。 參考資料: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608&CtUnit=70&BaseDSD=7&mp=2&nowPage=1

  • 通譯名詞
  • 訴訟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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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2 條規定:「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無現職通譯、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維聽覺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